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1 前言和释义 ............................................................................................................... 3
1.2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1.3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1.4 基金备案 ................................................................................................................. 14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5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1.9 基金的托管 ............................................................................................................. 40
1.10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1.11 基金的投资 ............................................................................................................. 43
1.12 基金的财产 ............................................................................................................. 51
1.13 基金资产估值 ......................................................................................................... 53
1.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1.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1.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1.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1.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1.19 违约责任 ................................................................................................................. 74
1.20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1.21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1.22 其他事项 ................................................................................................................. 77
1.23 基金合同摘要 ......................................................................................................... 78
1.24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99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正文
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
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
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
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
监管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
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
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
为美元份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除非基金
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首次发行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
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
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额的5%,具体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本基金的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
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
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
人或者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
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
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基金投
资所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