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2161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1日生效。
为了能更灵活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
自2021年1月8日起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情况
1、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
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同时,本基金开通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1063)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其余费率结
构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3、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申请最低金额为100万元,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100
万份,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经征求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我公司决定对《国寿安保鑫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第二部
分 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
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二部
分 释义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第二部
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三部
分 基金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的基本
情况
增加如下内容: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
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可以互相转换,
具体转换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
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滨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非交易日。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
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4位(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
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 含 第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用与税
收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销 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20%,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
部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
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
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招
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
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招
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
部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不作修改。上述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自2021年1月8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因增加B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其余修改因法律法规
更新而作出,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我公司已将上述基金合同修改事
宜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
2、基金管理人将在《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1号)》及《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
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
5、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258-258)或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