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1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融资..............................................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70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七部分 其它事项.............................................. 74
基金合同摘要....................................................... 7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行业轮
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
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
关中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
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
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
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
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类型:契约型
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过对行业轮动规律的把握,侧重投资于预期收益较高的
行业,并重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超额收
益。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份。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详见本合同第三部分。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相互转换
规则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募集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份。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
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消。
五、认购费用
1.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认(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认(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1.0%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6% 0.8%
500万元以上(含) 1000元/笔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不含7天) 1.50% 7天以内(不含7天) 1.50%
7天到一年(含一年) 0.5% 7天到30天(不含30天) 0.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5% 30天以上(含30天) 0%
超过2年 0%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1000元
管理费率 1.5%
托管费率 0.25%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4%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
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1.2%)=988.14
认购费用=1000-988.14=11.86
认购份数=(988.14+0.46)/1.00=988.6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988.6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
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
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
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用于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手续费后,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
部分不低于赎回费的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如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A类或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