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
资需求,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定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对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
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代码:012442),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代
码:009932),同时对《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和《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
相应修改。 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E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次增设的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基金管
理人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6、其他重要事项
(1) 本次对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的事项系《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对《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3)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本公司将在更
新的《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本次修改涉及内容进行更新,
并披露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 网 站(www.
maxwealth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相关事宜。
(4)上述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 上述修订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2 日
附件:《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前)
《永赢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6、E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E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未超过前述
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
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心大厦 27 楼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
纪大厦 21、22、27 层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E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
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内容:
3、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内容:
3、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 在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F×0.4%÷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F 为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
应份额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
能低于面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存在不
同,因此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