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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21】1905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投资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
大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而言,设置了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投
资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本基金基金经理,同时也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章节的其他部分信息,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8月14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基金的业绩.............................................................................................................................44
十一、基金的财产.........................................................................................................................4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七、侧袋机制.............................................................................................................................61
十八、风险揭示.............................................................................................................................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7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5
二十五、备查文件.........................................................................................................................75
附件一.............................................................................................................................................75
附件二.............................................................................................................................................89
一、绪言
《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
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如无
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该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子豪先生,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兴证券量化研究员;2022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优选对
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中证500六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6月4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谷青春先生,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从业经验;201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
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1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兴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吕焱女士,博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研究副
总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3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4年4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
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洋先生,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11月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
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
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
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
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
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
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
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
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
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
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
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
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
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
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
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
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
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10)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21】
190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有效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如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
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9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有效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如无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10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本基金不收取
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个月,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个月,本基金不收取赎回
费,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个月,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
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
额余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所有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1年10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创造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国内及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
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
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执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
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
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
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
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短期公司债等短期信用债及无债项评级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
评级执行。
本基金投资AAA的信用债券占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本基金投资AA+的信用
债券占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投资AA的信用债券占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
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为确保基金最低资产保存底线不被击破,同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市末端
因基金资产完全转变为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随后反转的投资机遇,本基金将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人
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
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
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
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
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
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
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
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
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
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
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
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
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
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
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
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
券。
(5)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
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
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
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
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
为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
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
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94,561.83 15.24
其中:股票 10,294,561.83 15.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7,134,774.96 69.80
其中:债券 47,134,774.96 69.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4.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86,028.73 10.49
8 其他资产 17,421.83 0.03
9 合计 67,532,787.3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4,130.00 0.20
C 制造业 7,932,879.96 15.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09,204.00 0.60
E 建筑业 215,561.00 0.42
F 批发和零售业 224,569.00 0.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4,753.67 1.3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03,246.00 0.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2,292.20 0.7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7,926.00 0.6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94,561.83 20.1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743 富煌钢构 25,500 116,790.00 0.23
2 002144 宏达高科 12,200 115,656.00 0.23
3 002774 快意电梯 16,600 115,204.00 0.23
4 300945 曼卡龙 11,500 113,735.00 0.22
5 603558 健盛集团 10,400 112,320.00 0.22
6 603843 正平股份 36,800 111,872.00 0.22
7 300583 赛托生物 7,200 111,528.00 0.22
8 000757 浩物股份 30,200 110,834.00 0.22
9 600526 菲达环保 23,400 108,810.00 0.21
10 688299 长阳科技 9,164 108,318.48 0.21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59,292.06 5.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364,986.08 24.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1,710,496.82 61.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134,774.96 92.0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5988 21国君G2 40,000 4,216,997.26 8.24
2 148313 23国证06 40,000 4,103,896.11 8.02
3 148463 23深投05 40,000 4,093,961.64 8.00
4 240346 23苏信02 40,000 4,083,150.68 7.97
5 148362 23润置01 40,000 4,078,163.29 7.97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处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21.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421.83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21年9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工银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9.29-2021.12.31 0.30% 0.02% 0.91% 0.08% -0.61% -0.06%
2022年 -0.89% 0.13% 1.63% 0.15% -2.52% -0.02%
2023年 1.73% 0.18% 3.12% 0.10% -1.39%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0.12% 0.22% 7.70% 0.12% -7.58% 0.10%
工银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9.29-2021.12.31 0.24% 0.02% 0.91% 0.08% -0.67% -0.06%
2022年 -1.14% 0.13% 1.63% 0.15% -2.77% -0.02%
2023年 1.47% 0.18% 3.12% 0.10% -1.65%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0.51% 0.22% 7.70% 0.12% -8.21% 0.10%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29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
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分红,则红利再投资份额
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
等内容。
11、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10%认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的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
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
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
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投资债券产生亏损。基金投资
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
的净值可能会产生一定波动。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3、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国债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
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1)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
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6、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
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而言,设置了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投资
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提出赎回申请,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
无法赎回的风险。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三)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
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
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6)
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或者在摆动定价机制下承
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2023-09-15;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2023-09-29;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2023-10-14;
5.关于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11-04;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8.关于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12-26;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2024-0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
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发送给对方,对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
间以对方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2.1.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
2.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
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
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2.1.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2.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
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
益。
2.2.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
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
管控措施。
2.2.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以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4.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2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4.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4.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4.3基金的银行账户(或称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4.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4.4.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4.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
交易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4.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5.1.1本部分的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
红累计金额之和。基金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5.1.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5.1.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
5.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5.2.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2.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3.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5.3.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3.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3.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4基金账册的建立
5.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4.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5.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5.5.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5.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5.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5.5.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
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6.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6.3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1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7.1.2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7.2基金财产的清算
7.2.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2.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2.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2.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
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2.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2.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
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没有相关成文规
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