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1年8月12日起对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原有基金份额归为A类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增设C类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为此,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份额分类情况
(一)对本基金份额实施分类的原则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04925。另增设的C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3151。
(二)对本基金投资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本基金进行份额新增后,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无任何改变,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三)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的费率情况
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费率情况如下,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原费率保持不变:
1、申购费用
基金份 额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A类基金 份额
M<100 万元 1.5%
100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类基金 份额 0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持有时 间(Y) A类赎回 费率 持有时 间(Y) C类赎回 费率
Y<7 天 1.5% Y<7 天 1.5%
7天≤Y<30 天 0.75% 7天≤Y<30 天 0.5%
30天≤Y<1 年 0.5%
1年≤Y<2 年 0.25% Y≥30 天 0
2年≤Y 0
注:Y为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7日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0%。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
2、本基金在进行份额分类并增加C类份额之日起,A类份额和C类份额并存。
3、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更新本基金收费方式,但开通本业务的时间自本公告载明的日期起实施。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
网址:www.cx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0日
《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版本 修改后 版本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51、基 金 份 额 类 别:指 本 基 金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申 购 费
用、赎 回费 用、销 售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52、A 类基金 份额 、A 类份 额: 指 登记 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在 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3、C 类基金 份额 、C 类份 额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在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基 金份 额
54、销售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基 金市 场推 广、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无
八、基金 的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登 记 机 构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销
售 服务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类 别。
登记机 构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在 赎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长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且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 码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数 。
本基金 有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费 率 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在不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者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 销 售 等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 须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提 前
公 告。一、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示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针 对 某
类份 额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 机 构 ,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示。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赎回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 …
4、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六、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各 类 基
金 申购 份额 均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后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3、赎回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
4、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除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除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权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2、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调 高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2、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的 设置 ;
九、实施 侧袋 机制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 殊
约定
……
侧袋机 制实 施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涉及 主袋 账户 和 侧 袋 账 户 的 ,应 分 别 由 主 袋 账
户 、侧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同 一 主
侧 袋账 户内 的每 份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表
决 事 项 未 涉 及 侧 袋 账 户 的 , 侧 袋 账 户 份 额 无 表 决
权。
九、实施 侧袋 机制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 殊
约定
……
侧袋机 制实 施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涉及 主袋 账户 和 侧 袋 账 户 的 ,应 分 别 由 主 袋 账
户 、侧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同 一 主
侧 袋 账 户 内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表 决 事 项 未 涉 及 侧 袋 账 户 的 ,侧 袋 账 户 份
额无 表决 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4、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2)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
4、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2) 错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3、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二、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并 参照 行业 惯例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3、销售服 务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销 售 服 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C 类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并 参照 行业 惯例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2、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2、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六、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六、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四)基金 净值 信息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指 定 网 站
披露 一次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不 晚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日 的次 日,在 指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五、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四)基金 净值 信息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不 晚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日 的次 日,在 指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七)临时 报告
16、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申 购 费 、基
金 赎回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零 点五 ;
(七)临时 报告
16、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申 购 费 、基 金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某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24、本基金 调整 份额 类别 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