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中证科
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4)、(15)、(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
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
本后方可开展。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投资限制、禁止
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四)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五)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
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
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
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资金账户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金资金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
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
应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