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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7月1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112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2月6日(其中基金管
理人主要人员信息更新至2024年9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8
九、基金的投资........................................................................................................81
十、基金的业绩........................................................................................................94
十一、基金的财产....................................................................................................9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9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11
十七、风险揭示......................................................................................................11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6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4
二十四、备查文件..................................................................................................165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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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消费主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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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合称,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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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
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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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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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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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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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
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
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
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
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汪婧女士,董事。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兼任职
工董事。历任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管理秘书,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管理岗、办公室综合业务岗、人力资源部人事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浙江省医药
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
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
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尹磊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出纳、核算会计、会计主管和执行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执行委员会
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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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
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
(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
Mazars &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
高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
略和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乔炳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现任华科智能
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副主任科员,中国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事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稽
查总队副大队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总裁助理,众鑫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负责人,复兴亚洲丝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江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上海市协
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上海市金融
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律合规负责人,长江经
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法务
总监。
华鲁贤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任
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无锡海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无锡中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监事长。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
学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兼任职工监事。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
上海分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
经理、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 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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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
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务
发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
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得
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
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章悦女士,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
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
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黄燕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高级管理人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士。历任
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
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
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年4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北京近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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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
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4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
联狐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
席信息官。
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
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联狐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工程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
师。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基金事务部总
经理助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祝康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国农业
银行江西省分行上海业务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高级
信托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总部总经
理、同业金融总部总经理、信托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进入
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销售部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总经理助理。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研究部分析师、高级
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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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何文逸女士,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开发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7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
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兼高级分析师,现任基金经理。2022年
2月至今任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1月9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骆泽斌 2011年11月9日-2015年4月16日
姚晨曦 2015年4月17日-2024年9月23日
何文逸 2022年2月15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中心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中心总经理、固收
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研究总监、权
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副总经理、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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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
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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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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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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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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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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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
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
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
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
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
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
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
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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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3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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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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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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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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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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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
(其他地区)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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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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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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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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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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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3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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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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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5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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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4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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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
(4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4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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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中心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经
纪业务及客户整体迁移合并的联合公告》,方正证券、民族证券定于2019
年5月24日日终清算完成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民族证券
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方正证券。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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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5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5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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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5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5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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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5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5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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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和4008-888-818
(6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6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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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6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电话:010-6363 1752
联系人邮箱:funddept@e-chinalife.com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成立时间:2000年3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86.66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蚂蚁A空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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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88-8
(6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
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7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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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7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维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7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2、
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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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佳慧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7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B座407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7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79)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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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8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
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8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66-6618
(8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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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8-0707
(8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8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8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86)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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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86号安粮中心23-24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86号安粮中心23-24层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626-9988
(8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8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8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3单元11层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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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
(9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16-7531
(9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92)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中海国际中心6层60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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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8-8080
(9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
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9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95)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陈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65200
(96)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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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
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电话:0755-26695461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9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9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99)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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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31560
(10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10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10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楼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沈捷睿
电话:13816320097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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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10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10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10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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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10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10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
传真:010-6315653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0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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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1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20楼2002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11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112)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113)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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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11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1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11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404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11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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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2
(11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20-38909733
(11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1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12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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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藤藤
电话:18410119857
客服电话:400-080-8208
(12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人:李鑫
电话:13889695712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2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12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2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郑经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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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26)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
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12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12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60608970
客服电话:400-8032-733
(12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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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13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13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13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宋静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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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13683167287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3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13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021-68609600转5992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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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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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7
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112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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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
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
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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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基金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
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若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
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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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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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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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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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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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
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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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
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
追加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
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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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3、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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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笔申购A类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4、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60日 0.5%
360日≤N<720日 0.25%
N≥720日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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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日≤N<30日 0.5%
N≥30日 0.0%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相关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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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A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383.07
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净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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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1.50%=16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165.00=10,83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类基金份额总
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类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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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第5、6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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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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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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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1年12月12日
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A类基金份额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
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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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注册登记机构仅对有关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
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
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
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1年12月12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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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及其中的优势上市公司,分享其发展和成长的
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中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根据未来经济增长主驱动力向消费驱动转变的情况,以消费主题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资产配置与构建投资组合的基础,进行主动的投资
组合管理。
本基金认可的消费主题,包括与个人需求紧密相关的衣(穿着)、食(饮
食)、住(居住)、行(交通与沟通)、康(健康)、乐(休闲娱乐)六大
产业,以及为国民经济向消费驱动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而提供相关配套支持
与服务的相关上市公司。
消费主题的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本基金将不断对新的消费需求进行
跟踪,及时调整消费主题的识别和认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
主题类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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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一只采用主题投资方法的混合型基金产品,主要投资于消费主
题行业及其中的优势上市公司。
1、消费主题行业范畴的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万得资讯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目前,WIND
行业划分包括10个一级行业,24个二级行业,62个三级行业和135个四级行业。
本基金拟投资的消费主题行业主要包括8个一级行业和19个二级行业。
详见下表。
一级行业 二级行业 三级行业
工业 运输 航空货运与物流
航空
海运
公路与铁路运输
交通基础设施
可选消费 汽车与汽车零部件 汽车零部件
汽车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 家庭耐用消费品
休闲设备与用品
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
消费者服务 酒店、餐馆与休闲
综合消费者服务
媒体 媒体
零售业 消费品经销商
互联网与售货目录零售
多元化零售
专营零售
日常消费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食品、饮料与烟草 饮料
食品
烟草
家庭与个人用品 家庭用品
个人用品
医疗保健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医疗保健设备与用品
医疗保健提供商与服务
医疗保健技术
制药、生物科技与生命科学 生物科技
制药
生命科学工具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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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银行 商业银行
互助储蓄银行与抵押信贷
多元金融 多元金融服务
消费信贷
资本市场
保险 保险
房地产 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管理与开发
信息技术 软件与服务 互联网软件与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
技术硬件与设备 通信设备
电脑与外围设备
电子设备、仪器和元件
办公电子设备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 多元电信服务
无线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 电力
燃气
复合型公用事业
水务
独立电力生产商与能源贸易商
如果万得资讯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
费主题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可对消费主题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
2、大类资产配置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
虑如下因素:
宏观经济,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于衰退、
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通过投资时钟,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政策层面,包括宏观政策(货币和财政政策)松紧、区域经济扶持政策
力度、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消费主题行业政策等。
市场估值,包括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估值水平、不同类资产的预期收
益率水平和相对吸引力等。
市场情绪,包括市场成交量、股票账户新增开户数、持仓账户数及其他
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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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
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
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题类股票。
本基金对消费主题行业内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来进行个
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包括: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
业务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变化率、净利润增长率、存货周转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周转率、
利息保障比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营业收
入。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包括: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自由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盈率/增长率等。
通过归一化等量化处理,对入选的上市公司按照其在每项指标的高低顺序
进行打分,得到一个标准化的指标分数。再将指标分数进行等权相加,得到
一个总分。按照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管理水平,并坚决
规避那些管理水平差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1)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目标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扶持政策;
2)盈利模式的正确性和管理层的执行力,是否能够通过有效措施保持市
场份额的稳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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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股东、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激励机制的落实情况;
4)内部控制与权利制衡,诚信与透明度;
5)前瞻性和创新能力;
6)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关系的和谐度。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
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
策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票、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
证券化产品,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谋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数量分析,在剩余期限、久期、到期收益率基本接近的同类
债券之间,确定最优个券。个券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1)相对价值原则
属性相近的单个债券,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
选择风险(久期)较低的券种。对二者都相近的券种,根据凸性,选择凸性
较大的券种。
(2)流动性原则
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和凸性基本类似的券种,市场表现有时差别明
显。在一般情况下,避免波动性过大的券种,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券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指数涨跌幅×80%+中国债券总指数
涨跌幅×2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80%,债券资产的平均
配置比例为20%。因此,业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中
证内地消费指数,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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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国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依据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阶段表现、活跃程度和发展趋势的判断进行
决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八)投资决策流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个股、行业选择、数量化投资方案,为基
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
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评估、控制,对投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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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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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1)-(3)、(6)、(7)、(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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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289,622,423.92元,基金份额净值为3.542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3.752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5,685,662.32 84.29
其中:股票 245,685,662.32 84.2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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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612,954.87 15.65
8 其他资产 161,154.63 0.06
9 合计 291,459,771.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829,260.00 5.4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8,123,592.32 71.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119,980.00 2.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08,104.00 1.5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66,440.00 0.7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219,668.00 2.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8,618.00 0.2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685,662.32 84.8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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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118,900 25,759,685.00 8.89
2 600519 贵州茅台 13,400 24,100,570.00 8.32
3 000858 五粮液 132,200 20,636,420.00 7.13
4 000596 古井贡酒 64,300 17,476,740.00 6.03
5 603345 安井食品 101,600 12,598,400.00 4.35
6 600809 山西汾酒 45,500 10,897,250.00 3.76
7 600276 恒瑞医药 231,900 10,421,586.00 3.60
8 002299 圣农发展 527,800 10,133,760.00 3.50
9 002050 三花智控 302,000 8,969,400.00 3.10
10 601689 拓普集团 109,800 8,139,474.00 2.8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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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3)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33年9月30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875.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8,279.47
6 其他应收款 -
-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1,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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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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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
2023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1.09-2011.12.31 -0.20% 0.11% -10.59% 0.96% 10.39% -0.85%
2012.01.01-2012.12.31 9.72% 1.24% 1.43% 1.02% 8.29% 0.22%
2013.01.01-2013.12.31 25.31% 1.81% 5.75% 1.03% 19.56% 0.78%
2014.01.01-2014.12.31 48.74% 1.50% 15.32% 0.94% 33.42% 0.56%
2015.01.01-2015.12.31 47.16% 3.16% 21.08% 1.96% 26.08% 1.20%
2016.01.01-2016.12.31 -18.93% 1.91% -4.16% 1.19% -14.77% 0.72%
2017.01.01-2017.12.31 37.42% 1.07% 38.10% 0.79% -0.68% 0.28%
2018.01.01-2018.12.31 -35.26% 1.41% -20.25% 1.36% -15.01% 0.05%
2019.01.01-2019.12.31 62.51% 1.43% 44.35% 1.12% 18.16% 0.31%
2020.1.1-2020.12.31 71.34% 1.99% 51.23% 1.29% 20.11% 0.70%
2021.1.1-2021.12.31 12.29% 1.97% -8.68% 1.38% 20.97% 0.59%
2022.1.1-2022.12.31 -31.10% 1.63% -12.76% 1.26% -18.34% 0.37%
2023.1.1-2023.6.30 -4.07% 0.98% -5.01% 0.86% 0.94%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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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2023.9.30 -5.49% 0.91% -1.26% 0.86% -4.23%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23.14% 1.76% 130.56% 1.22% 192.58% 0.5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1月9日,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2023年3月6日起,本基金拆分为A\C类份额。以上为A类
份额业绩表现。
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
日期2023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3.6-2023.6.30 -10.36% 0.93% -9.07% 0.82% -1.29% 0.11%
2023.7.1-2023.9.30 -5.65% 0.91% -1.26% 0.86% -4.39%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43% 0.92% -10.22% 0.84% -5.21% 0.08%
注:2023年3月6日起,本基金拆分为A\C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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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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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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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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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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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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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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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
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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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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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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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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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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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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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
中列支。
(五)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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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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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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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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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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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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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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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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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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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
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
实际购买力。
6、其它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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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
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以及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来分散或者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股票仓位保持在
30%-80%之间,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仓位保持在20%
-70%之间,因此本基金兼有受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影响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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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的投资市
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
所,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
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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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4、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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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消费主题投资基金产品,主要股票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
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而来的行业配置风险也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
来源。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六)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
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
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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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
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
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个股退市风
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
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
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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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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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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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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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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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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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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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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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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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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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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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少应在30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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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30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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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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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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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
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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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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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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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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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曾杰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
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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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
题类股票。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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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项、5)-6)项、8)项以及11)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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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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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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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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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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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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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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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
(3)基金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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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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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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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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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账单服务
1、账户资料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信息定制服务。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
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月度短信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
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季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年度电
子邮件对账单等信息。客服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和
电子邮件的对账单,于每季度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季度电子邮件
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登录账户,点击
“交易查询→账单查询”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也可以拨打客
服电话(4008889788、021-38789788)转人工服务,订阅电子对账单。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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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
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
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1年12月12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
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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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
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
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问题比较
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延长期限及理由。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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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23-3-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两只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
公告
2.2023-3-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3.2023-3-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托管协议
4.2023-3-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基金合同
5.2023-3-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6.2023-3-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7.2023-3-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8.2023-3-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23-3-30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10.2023-3-3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11.2023-4-2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
告
12.2023-5-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结束产假恢复履行职
务的公告
13.2023-5-30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23-6-30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23-7-21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
告
16.2023-7-2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23-7-2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23-8-7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19.2023-8-1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23-8-19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
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1.2023-8-19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托管协议
22.2023-8-19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基金合同
23.2023-8-19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24.2023-8-19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5.2023-8-19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6.2023-8-2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7.2023-8-31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8.2023-9-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9.2023-9-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23-9-19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23-10-25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
报告
32.2023-10-3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23-11-20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2023-12-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2023-12-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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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6、《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