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重要提示
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13日《关于核准
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09号)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年9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1)市场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
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香港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投资人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再投资
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国别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2)管理
风险,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3)流动性风险,包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
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险等;(4)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
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3
五、基金的业绩 ............................................................................................................................ 25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6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3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3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4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6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相关机构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30日通过并于2007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机构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并于2007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外汇市
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或票据价值以及应
计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
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
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因此香港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
周期位置,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香港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
特定事件、或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
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8、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
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产品是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投资于以港币、美元等币种报价的
金融工具,因此投资者面临汇率风险。也就是说,该基金投资在境外取得的港币、
美元等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但是,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境外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拥有的是人
民币资产,主要获得的是人民币收益。因此,可部分抵消汇率风险。
11、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
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原因、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
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
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
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
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同
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美国、新加坡、台湾等证券市
场交易的在中国地区有重要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中
国)的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其中“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从投资范围及所处行业上看,
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6、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资本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