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69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或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
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决定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可以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销 售代理人等同于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首次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生效条件后,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作出书 面确认之日
设立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 等同于首次募集期、发售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类型
混合型、契约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
取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五、基金的首次募集最低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首次募集最低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正式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
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基金合同生效,募集资金在基金首次募集期间的利息归入投资人净认购金额中,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计算结果、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项。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限制,并应在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生效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首次发售,并自首次募集期限终止之日起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
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设立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
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合同不得生效。
本基金合同未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传真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披露文件中规定。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调整生效日的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接受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对基金账户或者交易账户的余额范围或者交易方式作
出规定,并在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或者数量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收取的其他赎回
费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
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
5、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费率、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书面确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2、本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
(如有)后确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申购的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