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类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C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类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C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风格以稳健为主,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风格以稳健为主,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3、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3、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第13、14、17、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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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0)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0)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除上述第10)、11)、14)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