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05月1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61号)和2007年9月25日《关于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7]26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0月1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15日更名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8月3日发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4
六、基金管理人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一、基金转换 ............................................................................................................................. 49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0
十三、基金的融资 ......................................................................................................................... 5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基金托管人 ......................................................................................................................... 63
二十一、境外资产托管人 ............................................................................................................. 65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 ................................................................................................................. 7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人民币计算,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风险揭示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中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和变革将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不同,有些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政治风险
海外市场可能对该国特有的政治因素做出较强的反应,如发生政变等可能引起的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由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作为中介的证券出借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
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的深入分析,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景气周期变化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参考国际竞争力比较因素,形成行业配置。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的股票,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5、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产品是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投资于以美元,港币或新元报价的金融工具,因此投资者面临汇率风险。也就是说,该基金投资在境外取得的美元、港币等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但是,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拥有的是人民币资产,主要获得的是人民币收益。因此,可部分抵消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投资于其他新兴市场,所以,本基金所面临的外汇管制风险主要表现为中国有关外汇管制政策变化。
6、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
7、利率风险
本基金极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以,利率变动不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资产价格。但是,本基金所投资的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
降。小市值股票抗风险能力较差,而高科技公司会受到研发失败等因素很大的影响,因此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1、新兴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中国之外的其他新兴市场。
1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13、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4、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评价;(3)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找出其中原因。
1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分散投资风险,获取中长期稳定收益。
(二) 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拟在或已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新加坡交易所、美国NASDAQ、美国纽约交易所等上市的在中国地区有重要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中国)的股票;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使用目的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由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作为中介的证券出借。
(四) 投资理念
挖掘市场的非有效性,积极管理,谋求超额收益。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股票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预测,进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投资品种。
1、大类资产配置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预测,来确定股票和现金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并决定基金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的板块/行业配置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的深入分析,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景气周期变化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参考国际竞争力比较因素,形成行业配置。
3、证券选择
在股票品种选择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模型识别法和现金流量贴现法精选股票品种。在股票品质识别变量选择方面,本基金采取从上市公司价值驱动因素分析入手设计和构造切实反映企业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的财务指标作为识别公司绩效优劣的标准,克服了一般模型识别法中存在的变量选择的随机性、偶然性问题。同时,本基金在以现金流量为基础评估企业内在价值时,对经典贴现现金流量法加以适应性改造使之更客观贴切反映企业内在价值。
4、币种配置及外汇管理
本基金人民币与其它外币的转换目的是满足股票投资清算和应对赎回的需要,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前景的预测、股票资产的地区配置要求、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求,对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新币、人民币之间进行币种配置。管理人通过比较在境内由人民币直接转换为外币与在境外通过美元转换为外币的成本,决定币种转换方式,节约货币交易成本。
(六) 业绩比较基准
MSCI中国指数。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八)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九) 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超过上述第1项至第7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本基金将遵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调整的上述投资比例。
8、相对于基金资产净值,股票投资比例为60-100%。
9、本基金的建仓期位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0、衍生产品的使用目的主要是低成本对冲风险,初期以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指期货为主。投资流程如下:
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决策依据(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组合beta值)、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并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建议表示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行最终决策;
在投资策略实施后,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加仓决定,同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流动性足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证券出借初期暂不开展,以后在熟悉相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和法规前提下,可与托管行一起研究实施。在确保交易和信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增加QDII产品的收益率和竞争力。
风险指标及应用:
Value at Risk: VaR代表了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在给定的概率和给定的持有期限内的最大可能潜在损失。通常情况下以95%或99%置信水平,1天持有期计算得到的VaR作为衡量每日风险的指标,风险限额通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定;
Stress Testing: 模拟一些极端市场情形下,投资组合的风险值及可能发生的损失。压力测试应每月进行一次,结果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存款证明、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本公司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计入基金总资产。
14、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其他的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