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 7天持有周期:规则如下:
(1) 本基金对每一份基金份额,分别计算“7天持有周期”;
(2) 认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三(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3) 申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起始日”为申购申请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天持有周期
到期日”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
如果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4) 基金份额若在“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有效申请赎回,“7天持有周期”终止。
63、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认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
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4、 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是周几,在后续日历周中就对应周几(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例如:周一对应后续的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未满“7天持有周期”不能赎回,“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可以申请赎回,即
认购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申购份额在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续。
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以后周三可以申请赎回认购份额(若该日不是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周三未赎回的那部分认购份额,下周三可以申请赎回(若
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又如:如果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以后周一可以申请赎回这部分申购份额(若
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周一未赎回的那部分申购份额,下周一可以申
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
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也有权在履
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办理相
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在基金份额每个“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也不得在非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赎回
申请视为该赎回份额所适用的“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的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