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五、《基金合同》当事人.......................................................................................... 10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2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5
十一、基金份额的集中发售 ...................................................................................... 26
十二、基金的存续..................................................................................................... 27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5
十五、基金托管 ........................................................................................................ 36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 ................................................................................................. 37
十七、基金登记业务 ................................................................................................. 38
十八、基金的投资..................................................................................................... 39
十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46
二十、基金资产 ........................................................................................................ 47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8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56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七、业务规则..................................................................................................... 66
二十八、违约责任..................................................................................................... 67
二十九、争议处理..................................................................................................... 68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
资者自合法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发售和管理的审查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
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转型: 指根据《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所
附议案及嘉实浦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嘉实浦安
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的
投资转型变更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
较基准、分红条款等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原《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发售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前,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售本基
金的一段时间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存续期: 指基金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净收益: 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持有期: 自投资者获得该基金份额之日起不间断持有的期
间;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
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
乱、戒严、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超额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每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嘉实浦安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嘉实优质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投资转
型而成。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1
号文批准,自2004 年10 月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1,607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1,296,361,260.94 元,折合基金份额
1,296,361,260.94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于2004 年12 月1 日获书面确认,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07 年10 月31 日,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到期日后的投资转型变更为“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分红条款等事项。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 年11 月22 日证监基金字[2007]320
号文核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该
持有人大会决议,原《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合
同规定的股票基金期开始之日起失效,本《基金合同》自原《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基金期开始之日起生效,同时基金更名
为“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17日更名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于2015年8月3日发布相关公告。
五、《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
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署为必要条件。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
记事宜,并获取认购(申购)费;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
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6、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9、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0、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
16、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19、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前15 天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4、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
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完整与独立;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