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4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5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大
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
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次日,即“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
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T 日: 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业务规则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混合型基金将秉承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依据宏观经济长期运行趋势和市场环境的变
化预期,自上而下稳健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长。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大成景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募集于2012
年4月27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7号文批准,募集期为2012年5月10日至
2012年6月13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5日生
效。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6月15
日至2015年6月15日,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2018
年6月24日为非工作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6
月25日到期,由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另由于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而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类别的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95%”的基金应为混合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的基金名称由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修
改仅为对转型后的基金名称的修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其他
关于转型后的基金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
款均不改变。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8年6月25日。自2018年6月26日起,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原大成景恒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
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