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印刷时间:2020年12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2
第五部分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 27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6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8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2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 6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
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
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
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同》: 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
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记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
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
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有关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建立并保持持有人名册;
(5)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划往指定账户;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