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18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19
九、基金的成立............................................................................................................... 21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2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2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29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30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31
十五、基金的托管........................................................................................................... 32
十六、基金的投资........................................................................................................... 33
十七、基金的融资........................................................................................................... 39
十八、基金资产............................................................................................................... 40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41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48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清算 .......................................................................................... 54
二十五、违约责任........................................................................................................... 56
二十六、业务规则........................................................................................................... 57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59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0
三十、其它事项............................................................................................................... 61
三十一、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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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
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
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
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
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
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
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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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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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投资组合保险: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波动
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地参与市场增长的资产配置策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认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
申请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
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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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鉴章或签字为必要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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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
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
;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6)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 理
赎回申请;
(1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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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 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 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
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
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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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责任 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
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
下的 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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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
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
的权利;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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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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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率限额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在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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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