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最近一期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录:《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规定》
依据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全文
二、释义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全文
全文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9条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第23条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第21条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4)、(7)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19条
第24条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照上述规定转入后续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5)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照上述规定转入后续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第24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钱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18条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3)、(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18条
第16条
第17条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24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26条
第27条
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