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26.银华深证100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7.银华稳进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8.银华锐进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9.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银华稳进份额和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3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3.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稳进份额而言,指1.00元
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7.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4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43.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4.日/天:指公历日
45.月:指公历月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3.申购: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4.赎回: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5.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7.场内:指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6.基金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1.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本基金为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72.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应得收益:银华稳进份额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时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3.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依据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74.银华锐进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厅长,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市代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吉林省副省长等职。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李欣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法研究生。曾任职于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并曾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南卡罗莱纳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被动及数量化投资组负责人。
路志刚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营业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职。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8日起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09年10月14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学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职。自2006年7月6日至2008年6月10日担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同时兼任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券部职员,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