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分级 ........................................................................................................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六、基金备案 ................................................................................................................ 14
七、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八、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23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25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26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十四、基金的托管 ........................................................................................................ 45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61
二十二、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终止运作......................... 6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六、违约责任 ........................................................................................................ 75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76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九、其他事项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沪深3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0.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所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42.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
43.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44.信诚沪深300份额:指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5.信诚沪深300 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
46.信诚沪深300 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行
为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信诚沪深300
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
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
过场外或场内将信诚沪深3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与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
个方面
59.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沪
深30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一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
的行为
60.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沪
深300 A份额与一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沪深300
场内份额的行为
61.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包括信诚沪深
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总份额的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分别计算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净值、信诚沪深300 A份
额净值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净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通过对沪深300指数的跟踪复制,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
指数的有效工具。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沪深300份额”、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 “信
诚沪深300 B份额”。其中,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
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沪深300份额将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
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沪深300
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
份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
比例不变。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
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
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
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沪深300 B份额。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加上3.0%。其中计算信诚沪深3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
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7月7日,则以2011年7月7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0%作为第一个运作周年(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的约定年收益率。
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7月6日(周五),则以2012年7
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
后)加计3.0%作为下一个运作周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运作周年实际天数得到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
采用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其中,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每满一周
年的运作期间,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为该期间内的实际天数。信诚沪深300 A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
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
金(包括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
300
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NAV为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A B
NAV为T日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为T日信诚沪深300 B份tt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A t
NAV=1+R年× t运作周年实际天数
B 300 A
NAV=(NAV-0.5×NAV)/0.5 ttt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
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
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
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表决权的2/3以
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
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
深300 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
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各自具体的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经确
认的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
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