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6-2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德邦德信中证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协议由《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
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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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249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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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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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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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8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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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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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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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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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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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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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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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