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分级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七部分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 ........................................................... 19
第八部分 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终止运作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 89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0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 92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
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东吴转债”,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
份额包括两类,优先收益类份额(简称“可转债A”)和进取收益类份额(简
称“可转债B”)。可转债A与可转债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 的比
例不变
19、东吴转债份额: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20、可转债A份额:指获取优先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21、可转债B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东吴转债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东吴转债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可转债A
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场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场内代销机构:指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5、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的行为
57、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东吴转债份
额的场内份额与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
份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可转债A份额与3份可转债B份
额的行为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
可转债A份额与3份可转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东吴转债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
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6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东吴转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东吴
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可转换债券
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别,即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优化复制法的投资策略,按照
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东吴转债”,
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收益类份额(基金简称
“可转债A”)和进取收益类份额(基金简称“可转债B”)。可转债A份额及
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东吴转债份额。投资者场外
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7∶3 的基
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
东吴转债份额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与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
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东吴转债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
场内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转债A份额
和可转债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上市
交易,办理东吴转债份额与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东吴转债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的东
吴转债份额场内份额按7:3 的比例分拆成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后进
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也可
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7:3 的配比合并为东吴转债份额后进行赎
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东吴转债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东吴转
债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东吴转债
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东吴转债份额配对转换
规则进行操作。
7、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东吴转债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东吴转债份额按7:3 的比例分
拆为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
三、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
数量的总和。
四、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可转债A份额
和可转债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可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可转债A份额的约定收益,可
转债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可
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可转债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可转债
B份额,可转债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可转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0%”。其中计算可转债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以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
行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可转
债A份额的本金及可转债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可
转债B份额的净资产。可转债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由可转债A份额约定
每日收益率乘以截至计算日可转债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确
定;可转债A份额约定每日收益率=可转债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当年天数。
3、每10 份东吴转债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7 份可转债A份额和3
份可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或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
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可转债A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自该定期折算期
间首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可转债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
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可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财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转债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五、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
计算并公告T 日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
R*t
NAV?1? 可转债A
当年天数
NAV-0.7NAV东吴转债可转债A
NAV? 可转债B
0.3
R为可转债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不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 日};
NAV为T 日每份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东吴转债
NAV为T 日可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转债A
为T 日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可转债B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
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东吴转债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
份额将按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
场外将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