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4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16
第七部分 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上市交易..................................................17
第八部分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67
第二十二部分 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终止运作..........................................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86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7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8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89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0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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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包
括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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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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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
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
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
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
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6、申万证券份额: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17、证券A 份额: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
18、证券B份额: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进取类份额
19、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20、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证券A份额设定每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
率。证券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0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率除
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
益,日基准收益以面值1.0000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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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证券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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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1、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2、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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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5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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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65、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申万证券份额与证
券A份额、证券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6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
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证券A份额与一份证券B份额的行为
6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证
券A 份额与一份证券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证券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申万证券份额、
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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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证券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申
万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7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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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的有效跟
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证券份额、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其中,
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三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
为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申万证券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申万证券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申万证券份额进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申万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证券A
份额和证券B份额。
七、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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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申万证券份额”)、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证券A份额”)与申万菱信中证申
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下简称“证券B份
额”)。其中,证券A份额、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
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证券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证券A份额和证券
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
的申万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申万证券份
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
的申万证券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申万证券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后上市交易。
3、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分
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证券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证券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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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等于两份申万证券份额的净值。
(2)证券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证券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证券B份额分享与承担。证券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面值为基准
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R=1.0000元×该运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该运
作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
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
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
(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
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
2013年12月1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2013年12月1日,第一个
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2014年11月30日,因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故第一个运
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2014年11月30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12
月1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证券A份额设定每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
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证券A份额和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并
公告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记T日的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A份额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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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NAV(A)NAV(B)TTT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1、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T=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申万证券份
额、证券A份额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2、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证券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T日,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