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4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6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29
六、基金备案32
七、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的上市交易33
八、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48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2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72
十三、基金的托管76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76
十五、基金的投资77
十六、基金的财产86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88
十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95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8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99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07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10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4
二十五、违约责任116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117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118
二十八、其他事项118
二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9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银华H股份额: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H股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买入的银华H股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10.H股A份额: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股A份额
11.H股B份额: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股B份额
12.H股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H股A份额而言,指1.00元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7.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下同)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4.会员单位: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H股A份额和1份H股B份额的行为
63.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H股份额与H股A份额、H股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4.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H股A份额与1份H股B份额的行为
65.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H股A份额与1份H股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6.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每份H股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H股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7.H股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指H股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8.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即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
69.极端情况: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情况,即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情况。极端情况发生后,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
70.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7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10%
73.日/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元:指人民币元
7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如果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2亿元。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H股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H股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H股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买入银华H股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买入的银华H股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直接上市交易,亦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H股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内的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H股份额)、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H股A份额)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H股B份额)。其中,H股A份额、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H股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
根据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H股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H股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H股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或上市交易银华H股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买入的银华H股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赎回、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H股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H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直接上市交易,亦可申请将其分拆成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赎回、卖出。
(三)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H股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H股A份额的本金及H股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H股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H股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H股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正常情况下(指除下文第2条和第3条所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H股A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H股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H股B份额分享与承担。H股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依据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H股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H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H股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即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极端情况发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式详见下文。
3.极端情况发生后,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H股A份额开始与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若由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回涨使得H股B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元,则超过0.2000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H股A份额,以使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H股A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H股A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若弥补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属于H股B份额;若不足以弥补,则直至补足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超过0.2000元。在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元后,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照前述规则1执行,即H股A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H股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H股B份额分享与承担。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2份银华H股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H股A份额和1份H股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6.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额折算之一、定期份额折算7、特殊情形的处理),则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H股A份额收益率以该定期折算期间收益率为准;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H股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H股A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H股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H股B份额的净资产的规则)包含了11月30日的,则下一定期折算期间期初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的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进行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当期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计算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H股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H股A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H股A份额、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况下的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H股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
为T日每份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每份H股A份额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