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
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收件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788-53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5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即在 2020 年 9 月 28 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
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
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
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
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通过纸面方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通过纸面方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鹏
华基金)、官方APP(APP名称:A加钱包)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小程序(小程序名
称:鹏华分级产品转型投票大会)通道供各自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授权
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
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
资者暂不开通。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3、授权的确定原则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
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有效网络授权
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基金管理人接收
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
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有效网络授权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最
后一次的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网络授权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
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
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期(即 2020 年 10 月 28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鹏华证券份额、鹏华证券 A 份额、鹏华证券 B 份额分
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
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
上,《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证券份额、鹏华证券 A 份额、鹏华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鹏华
证券份额、鹏华证券 A 份额、鹏华证券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
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海威
联系电话:400-6788-533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人:王雪
联系电话:010-811365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未通过的,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鹏华证券 A
份额与鹏华证券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鹏华证券份额的场内份
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
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即:刊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之日(2020 年 9 月 25 日),鹏华证券 A 份额及鹏华证券 B 份额上午开市
起至当日上午 10 点 30 分停牌,并将在计票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当日上午
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 10 点 30 分停牌,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生效公告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
复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
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
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五:《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附件一:《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调整,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相关转型事项,并根据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法律法规的变动对《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予
以调整。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
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
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开放式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持有
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如未填写,则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账
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
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
开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
(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该开放式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持有的
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如未填写,则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账
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表决意见。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证券分级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鹏华证券份额、鹏华证券A份
额、鹏华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证券份额、鹏
华证券A份额、鹏华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
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证券份额、鹏华证
券A份额、鹏华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
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
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
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
基金,变更后,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不上市
交易,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基础份额,鹏华证券A份额和鹏华证券
B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此外,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鹏华证券A份额
和鹏华证券B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鹏
华证券A份额和鹏华证券B份额。
变更后,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在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四)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范围 新增“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投资策略 新增“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策略”:
4、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
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
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
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
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
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投资限制 新增“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投资限制:
(2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
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
(20)、(21)条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11)、(20)、
(21)、(23)条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第(23)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
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
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鹏华证券A份额为稳健收益
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证券B份额
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
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对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的收
益分配内容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证
券份额、鹏华证券 A 份额、鹏华证
券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