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12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6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18
第七部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第八部分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上市交易28
第九部分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终止运作30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转让、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32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34
第十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6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托管55
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投资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九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二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73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0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89
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0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1
第二十九部分其他事项9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8、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指数代码H30180.CSI:)
29、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其中,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不变
30、博时银行份额: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1、博时银行A份额: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2、博时银行B份额: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进取收益类份额
33、年基准收益率:指博时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3.5%;每份博时银行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博时银行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约定收益及本金,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5、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0、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博时银行份额与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与一份博时银行B份额的行为
4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与一份博时银行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自动分离为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以及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行为
46、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47、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48、不定期折算:指当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4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虚拟清算:指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估算价值
7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博时银行份额进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场内的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其中,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博时银行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博时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博时银行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博时银行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博时银行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博时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后上市交易。
3、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博时银行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净值。
(2)博时银行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博时银行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博时银行B份额分享与承担。博时银行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3.5%。其中计算博时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含)之间的年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30日,则以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3.5%作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年度定期折算基准日(12月1日,2015年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含)期间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经历过一次定期折算后,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3.5%作为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执行到其后下一个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比如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含)之间以2015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3.5%作为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依此类推。
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础,采用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博时银行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已发生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博时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
场内与场外的博时银行的份额数之和为,场内博时银行A的份额数为,博时银行B的份额数为,则博时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博时银行份额净值=
博时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五、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定规则,在每个计算日(T日)对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t为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NAVB,t为T日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T日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T日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其中为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
2、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NAVB,t=2NAVt-NAVA,t
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银行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仅对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办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