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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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18
第七部分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第八部分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92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3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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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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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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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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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2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
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6、年基准收益率: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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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每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持有人的该
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2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8、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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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系统
3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行为
4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一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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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4、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行为
5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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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 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标的指数:指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虚拟清算: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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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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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并可选择
将其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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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简称“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 ) 。其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根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
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
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
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
内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后赎
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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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合并为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
计算,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
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年基准收益均
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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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金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
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净资产。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
得收益按依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分别计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总额和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 1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