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7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19
第七部分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97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9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100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
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工银新能源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
基金份额,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
基金份额,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新能源 A 份
额而言,指 1.0000 元;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
日应得收益:
指依据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
每日收益;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
获得的收益率,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人民币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4.0%”, 其中,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
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
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含)期间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工银新
能源份额持有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工银
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新能源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行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与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可进
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工银新能源 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
额的净值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
银新能源 B 份额)的 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认
购、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
易、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工银新
能源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工银新
能源份额和上市交易的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
能源 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
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
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参考净值、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工银新能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工银新
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
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指数。
如果中证新能源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新能源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新能源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
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 “工
银新能源 B 份额”。其中,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新能源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
银新能源 A 份额、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新
能源份额与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配比不变。
(三)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工银新能源 B 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
不变。
2、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
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 A 和工银新能
源 B 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
本金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故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为低风险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净资产,故工
银新能源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4.0%”, 其中,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
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
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 A 份
额的本金及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
银新能源 B 的净资产。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新能
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所代表的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工银新
能源 B 份额分别计入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
算,并将分别按自动分离或分拆后的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
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 份工银新能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
于 1 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1 份工银新能源 B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但不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5000 元以上进行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工银新能源
份额、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基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工银新能源 B 份额和工
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和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N
R
t
N
R NAV t A
2
2
1
1 1.0000 1.0000
0.5
0.5 A
B NAV NAV NAV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1=max{0,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 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即使该日未
进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