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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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19
第八部分 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3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 88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 90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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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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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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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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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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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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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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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6、融通证券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证券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7、融通证券A份额:指融通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8、融通证券B份额:指融通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9、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融通证券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融通证券A份额和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行为
6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行为
6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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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63、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每份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证券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融通证券A份额参考净值、融通证券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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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3、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
74、日/天:指公历日
75、月:指公历月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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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融通证券份额”)、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融通证券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证券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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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其中融通证券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证券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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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证券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按照2份融通证券份额对应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按照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对应2份融通证券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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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证券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三、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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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融通证券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证券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融通证券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2份融通证券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融通证券A份额和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证券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证券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