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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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9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6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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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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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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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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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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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
的
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
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分设A、B 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百份(份
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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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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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上市交易: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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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ET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为
A、B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并单独公布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
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买卖时只使用一个共同的基金代
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
别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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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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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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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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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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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9:15-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份额折算前为1.00 元);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卖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
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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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现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
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登记,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 日起可以卖出或赎
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起可以卖出或赎回。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
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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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 元(份额折算前为1.00 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
费用。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及
时公告。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申购或赎回份额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将不接受该笔申
购或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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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重大错误;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时;
8、当日申购、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赎回份额上限;
9、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暂停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单笔申购
申请或单一账户累计申购申请;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
暂停。
发生上述1-6、10、11 条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
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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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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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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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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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设立日期: 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635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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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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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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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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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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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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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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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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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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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及每日申购、赎回上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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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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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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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4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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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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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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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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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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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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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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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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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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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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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
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