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3月29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
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20]347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
年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
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此
外,本基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
差错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
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
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
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对于超出设定
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为香港交易所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与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
差异。通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完成后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
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
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1年3月26日。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8
五、基金管理人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相关服务机构 ......................................................................................................................... 48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8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4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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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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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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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20、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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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
知及指南等。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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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基
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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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也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
度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
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
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
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
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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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
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
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如果基金通过港股通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
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
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
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
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
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
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
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7)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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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指数成份股中可能包含香港市场股票。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