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 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八、基金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1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二、基金的托管 ............................................................................................................................................. 27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27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9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二十二、违约责任 ............................................................................................................................................. 47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4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48
二十五、其他事项 ............................................................................................................................................. 48
二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由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名而来。中小企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
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其中,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机构限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25.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销售代理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其中,本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
30.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股票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3.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
认购。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
加。
4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
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100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简称为“中
小100”)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代表中小企业市场的指数。
4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3.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累计报酬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7.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指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以及股票认购等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网定价发售;场外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股
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场内现金认购:场内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单一账户每笔
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2)场外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如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需以基
金份额申请,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如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需以认购金额申请,
每笔认购金额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需持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并以认购金额申请,每笔认购金额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
(3)股票认购: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申请。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
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
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
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
13:00-15: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采用组合证券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以下简称“场内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场外申购赎回”)。
3.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基于受理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对应组合证券的买入成本(包括相关
交易费用)或卖出价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计算,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
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内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
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六)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外申购、
赎回的申请。在申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办妥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投资者有效场外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最迟将于T+4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5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于T日投资者有效场外赎回申请,登记结算机构最
迟将于T+3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赎回款项将在T+4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
机构划往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场外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具体业务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及价格
1.对于场外申购,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在申购时收
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均不得超
过3%。
2.投资者在办理场外赎回时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所收取赎回费用须
依法扣除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作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商定后,可以调整场外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并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T日场外申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
清单确定的申购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买入成本除以对价的申购份额,T日场外赎回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赎回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卖出价值除以赎回份额。如遇收益分配等权益
变更事项,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将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相关公告中说明。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迟于T+4
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价格最迟于T+3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此外,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如连
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为避免现金申购、赎回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临时决定暂停接受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并公告。
(十一)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以及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
后),且确定有权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
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
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或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经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
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
立《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认购、申购或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基
金份额,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或转托管,不能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结
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
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100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简称为
“中小100”)。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