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9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18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十二、基金的托管39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0
十四、基金的投资41
十五、基金的财产4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6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二十二、违约责任6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71
二十五、其他事项72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深证基本面6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9、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基本面60指数。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赎回份额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或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5)、(6)条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