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最近一期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录:《国投瑞银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风险规定》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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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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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9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8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24条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钱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8)、(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6条
第17条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24条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27条
第26条
第26条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