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纳斯
达克 100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
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 A 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等信息进行
更新,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 82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 84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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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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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托管协议: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售公
告》;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9、《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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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
的金融机构;
23、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9、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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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3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0、标的指数: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4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
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6、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48、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
5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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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5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5、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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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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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另
外,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
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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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美国的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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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保持
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
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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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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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代理申
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人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
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
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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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从而影响投资人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