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6
第八部分 基金转型的情况.............................................................................. 1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96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8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9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央企
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本基金转型为“富国中
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
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是以国资委下属央企上市公司为待选样本,综合评估
其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综合情况,选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100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
样本股,反映具备科技创新活力的央企上市公司股票在A股市场的整体走势。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
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
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业务
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上市
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