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拟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旗下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因政策法规变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未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已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1:《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 改情况: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70、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指本基金以 一 定 的 费
率 通过证券 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 金
融股份有限 公司出借证 券, 中国证 券金融股 份
有限公司 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 相应权益补 偿并
支付费用的 业务
第九部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 券出借 交 易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参 与转融通证 券 出 借
交 易 的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0%, 证 券 出 借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0 天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按 照 市 值 加 权
平均 计算;
(9)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出 借 证 券
资 产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出 借 期 限
在10个 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 的范围;参
与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 该
证券总量的30%;最 近6个 月 内 日 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不 得低于2亿 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 平 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 加 权 平 均
计 算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本 条上述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新
增出借业 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对 于 除 第 (3)、 (10)、 (11)项 外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因 证 券/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 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 限 制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对 于 除 第 (3)、 (9)、 (10)、 (11)项 外 的 其 他 比 例
限制,因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 指数
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8、本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按 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 制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八、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 方 法
的第8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 方法 的 第9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十五) 参 与 融 资 和 转 融
通出借交易 的信息披 露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和 转 融 通 出 借 交 易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和 转融 通 证
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 务 开
展情 况、 损益情况 、 风险及其 管 理 情 况
等 。
本基金参与 融资和转 融通出借交 易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
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 交易情况 , 包括投资 策
略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及 其 管 理 情
况等, 并就 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在报告期内 发
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 事项做详 细说明。
托管协议修 改情况: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三、基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9)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 券出借 交 易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参 与转融通证 券 出 借
交 易 的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0%, 证 券 出 借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0 天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按 照 市 值 加 权
平均 计算;
(9)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出 借 证 券
资 产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出 借 期 限
在10个 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 的范围;参
与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 该
证券总量的30%;最 近6个 月 内 日 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不 得低于2亿 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 平 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 加 权 平 均
计 算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本 条上述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新
增出借业 务;
三、基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对 于 除 第 (3)、 (10)、 (11)项 外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因 证 券/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 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 限 制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对 于 除 第 (3)、 (9)、 (10)、 (11)项 外 的 其 他 比 例
限制,因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 指数
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三、基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无
7.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遵守审 慎经营原则 , 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
人员, 制定 科学合理的 投资策略 和风险管理 制
度,完善 业务流程,有 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对 基 金 参 与 出 借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复
核。
八、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 复核
8、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8、本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按 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 制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八、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净值差错 处理
1.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 中 估 值
方 法 的 第1-7、9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净值计算 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没 有发现, 且 造成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第8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1.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中 估 值 方 法 的 第1-8、
10进行 处理时,若 基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 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 , 且造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 担
相应的责任 ;
3.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9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