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4月28日证监基字[2003]61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普天
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2003年7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
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
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两只基
金,分别为: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天债券基金”)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普天收益基金”);
2、基金合同: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4、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17、注册登记机构:指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19、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0、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22、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5、募集期:指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验资,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得到基金合同生效批准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28、基金份额分类:普天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A类基金份额: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普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30、B类基金份额:指在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费的普天债
券基金基金份额;
3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32、日/天:指公历日;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6、T+n日:指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7、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41、场内申购: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场内赎回: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4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
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
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产
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国籍中国,金融学硕士,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3年4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现担任公募债券
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05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5月至
2018年08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担任鹏华丰禄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02月至2017年09月担任鹏华丰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2月至
2018年06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2月至2019年02月担任鹏华丰恒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2月担任鹏华丰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5月担任鹏华
丰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5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3月担任
鹏华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3月至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实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7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
短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担任鹏华永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3月担任鹏华永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3月担任鹏华永润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刘涛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年05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5月至2018年08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担任鹏华丰禄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2月至2017年09月担任鹏华丰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2月至2018年06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2月至2019年02月担任鹏华丰恒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2月担任鹏华丰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5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3月担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3月至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实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7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0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担任鹏华永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3月担任鹏华永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3月担任鹏华永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3年07月至2003年11月黄钦来先生
2003年11月至2007年01月江明波先生
2007年01月至2014年02月阳先伟先生
2014年02月至2018年04月祝松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