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 3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021126
传真:(0755)82021186
联系人:程国洪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
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
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
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
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优质上市公司
的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
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
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
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生效。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
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
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除前述5%的比例限制外,因基
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6)、9)、10)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变更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划付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本基金的资金应由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结束
后,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全部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账户的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的资料,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变更进入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变更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变更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