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9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5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3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
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
单位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
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
期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
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可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与本基金的交易。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
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
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认购金额/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金额/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
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或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