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其转型为鹏
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系统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起
始日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
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49、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
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及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
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 年9 月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行政许可【2012】1219 号文批准募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于2012 年11 月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月9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期为三
年,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
于2015年11月4日到期,2015年11月 5日起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更名为“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根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鹏
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变更而来。本《基金合同》
自2015年11月5日起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以下如无特指,均指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2、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
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
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