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5
前 言 5
释 义 7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4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6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20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5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9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9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9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证锐
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
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认购与场外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与场外。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业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标的指数 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价格 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
如果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
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中列明。
九、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场外发售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
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的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
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
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第一节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第二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赎回两种方式。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对于场外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对于场内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发
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证券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同时,场内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还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