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260号文核准的同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1月5日起,由《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9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7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3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61
七、基金的存续....................................................... 64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65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6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8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 77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78
十三、基金的投资..................................................... 79
十四、基金的业绩..................................................... 8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89
十六、基金的财产..................................................... 90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91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5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二十二、风险揭示.................................................... 10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七、其它应披露事项.............................................. 132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4
二十九、备查文件.................................................... 135
一、绪言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同智基金: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合同: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4、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托管协议: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
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
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决
定;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元:指人民币元;
16、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转型:指同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
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7、存续期: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超过1个月;
30、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31、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4、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5、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3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9、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4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外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场所;
4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4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及其他媒介;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55、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
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0年7月16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基金
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研
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
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士
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银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
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银行
业务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公
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蚌埠
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