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的合同内容摘要 ......................................................................................... 79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同盛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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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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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同盛:指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
由《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集中申购公告:指《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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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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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目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集中申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集中申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集中申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自《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长盛同盛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6、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同盛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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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机构对上述规则和实施细则不时作出的修订,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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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1、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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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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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聚焦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政策热点等板块,通过“自上而下优
选行业”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重点布局未来增长预期高、成长确定
性大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实现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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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同盛转型而
来。
基金同盛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0号文于1999年10月8
日批准募集设立。基金同盛于1999年11月5日募集成立,存续期为15年(自1999
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5日),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同盛的基金发起人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证券有限公司、天津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字[1999] 109号文审核同意,基金同盛于1999年11月26日在深交
所挂牌交易。
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30日,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了《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基金同盛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
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并形成了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4年10月
31日)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
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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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同盛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随后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集中申购公告。
三、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集中申购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四、由原基金同盛转型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由原基金同盛转型所得到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保持不变,
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
公告。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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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集中申购结束后1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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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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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
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
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