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0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1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基金份额可
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创业板改革并试点后采用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协议控制
架构安排。
2、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将面临可能产
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3、退市风险。创业板退市制度较为严格,退市情形较多,市值低于规定标
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较
严格,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集中投资风险。创业板将集中以成长型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与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传统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
大、技术迭代快、风险高等行业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
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5、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
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
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
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封闭期内可以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
长锁定期及减持期应不晚于投资时所处封闭期的剩余期限。引入战略投资者是股
票发行人的或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是否引入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并可根据自身
需求确定战略投资者,因此本基金存在无法参与战略配售或未获配的风险。由此
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4月2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更新基金募集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更新基金合同生效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更新基金上市时间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调整场内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4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板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27、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
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封闭期: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1年04月22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8%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8%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8%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一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
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
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
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
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
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
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
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