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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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2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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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最新的
修订版本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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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
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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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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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4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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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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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发起式基金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标的指数
中债-新综合指数
如标的指数更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基金名
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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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及赎回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除外),称为 C 类。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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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发售,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
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
金的上市交易服务。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
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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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
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
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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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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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基金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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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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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且与基金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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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