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
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瑞
福优先份额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瑞福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
根据《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分级运作三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
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
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及指数投资风险(包括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特定风险、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基金资产整体的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
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
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
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
件,指数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本基金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
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
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信息、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更新,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订相关条
款,并增加存托凭证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9
月29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7
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48
第一部分 绪言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国投瑞
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国投瑞银
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瑞福分级基
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 指根据《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3年期届满,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
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
持不变。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福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标的指数 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办理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基金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用于记录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或股票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
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
主任、主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
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
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
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
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
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
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
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
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
司)、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
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
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
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瑞银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
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
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
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
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
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
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
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
公司。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
局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
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
际)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
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
历。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
副总监,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7年证
券从业经历,2003年8月至2010年6月历任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博
弘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9月25日担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17日至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