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6
第五部分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91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3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9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国投瑞银瑞福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瑞福分级基金”)转
型而来
瑞福分级基金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5年
期分级基金
基金转型 指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而进行的对瑞
福分级基金存续期限、投资和基金运作方式的调
整,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过渡期 本基金的过渡期为自2012年7月17日起不超过30
日的期间,过渡期内办理基金的赎回、折算和申购
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
日开始,为期3年;如3年届满之日为非工作日,
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结束分级运作期
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福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申购公告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公告》与《国投瑞银
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基
金份额开放申购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分级 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和进
取级基金份额
瑞福优先 指本基金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瑞福进取 指本基金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约定(年化)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瑞福优先设定的(每年)获得的收
益率
标的指数 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分
级运作期满后,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亦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交易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办理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用于记录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或股票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
将改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瑞福分级基金转型而成。瑞福分级基金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
基金存续期为5年。
2012年6月8日,瑞福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并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延期及修改相
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8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瑞福分级基金延期并转型
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过渡期、过渡期申购和基金份额上限
本基金的过渡期为自2012年7月17日起不超过30日的期间,过渡期内开
放基金赎回与申购业务;其中,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份额配比不超过1∶1。
五、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开始,为期3年;如3年
届满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结束分级运作期。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
其中,瑞福优先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瑞福进取享有本基金在
扣除瑞福优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七、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定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为分级
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
日,则该日不再开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瑞福进取封
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瑞福优
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100价格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九、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申购或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
额。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瑞福进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为使瑞福分级基金平稳转型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自2012年7月17日起安排不超过30日的期间作为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基金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一、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
在办理过渡期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
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1∶1,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等。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首先办理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赎回,然后办理瑞
福进取的申购,最后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若有)。
1、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
渡期申购。瑞福优先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瑞福进取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5万元。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开放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过渡期内,在每一个交易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赎回期间内,对于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瑞福进取申购期间内,对于瑞福进取申购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如
果对瑞福进取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
取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瑞福进取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瑞福进取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瑞福优先申购期间内,对于瑞福优先申购申请,本基金以瑞福进取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
额限制。在每一个交易日,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
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
配比不超过1:1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
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
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瑞福优先申购
期开始前,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瑞福优先的过渡期申购,并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配比不超
过1:1的原则,对全部瑞福优先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
还投资者。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金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公式如下:
T日瑞福优先份额净值=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1日瑞福优先资产净值
/T-1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日瑞福优先份额数
T日瑞福进取份额净值=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1日瑞福进取资产净值
/T-1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日瑞福进取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赎回期后,基金管理人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七、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赎回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过渡期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闭市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瑞福
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瑞福优先T日的折算比例 =瑞福优先T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瑞福优先T日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T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T日
的折算比例
瑞福进取T日的折算比例 =瑞福进取T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瑞福进取T日的份额数 = 瑞福进取T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瑞福进取T日
的折算比例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
4、本基金指数使用费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开始计提;
5、瑞福进取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九、过渡期的公告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相关份额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相关份额申购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简称“瑞福进取”)。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申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
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并按照《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约定的规模和比例对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基金份额进行规模控制;过渡
期后,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
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瑞福进取享有。因此,瑞福优先将呈现
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综合特征;瑞福进取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
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特征。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初始配比原则上
不超过1: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瑞福进取封闭运作
并上市交易。在瑞福优先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瑞福优先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为此,在瑞福优先的单个开放日,如果瑞福优先没
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大于1:1的情形。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瑞福进取的份
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其他相关公告。
三、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收益。本基金将于过渡期的最后一日及每个瑞福优先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瑞福优
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