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1 年 8 月第 1 次更新)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风险揭示.............................................................................................................................8
四、基金的投资......................................................................................................................13
五、基金的业绩......................................................................................................................30
六、基金管理人......................................................................................................................32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一、基金的财产.................................................................................................................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七、基金托管人.................................................................................................................85
十八、境外托管人.................................................................................................................8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0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8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15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二十五、备查文件...............................................................................................................162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1 年 8 月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985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
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
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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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1 年 8 月第 1
次更新)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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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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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中国
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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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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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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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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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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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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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
券市场发行的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
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
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
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
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
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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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
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
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
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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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及境外证券市场,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主要投资于具有“中
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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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
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