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8]1284号文核准公开发售。核准日期为2008年11月14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4月2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
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
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52
九、基金的投资 ............................................................. 63
十 基金的业绩 .............................................................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融通内需驱动混合)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部高
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
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历任
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
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本部负责
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
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部高
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
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
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
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范琨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2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化工行业研究员、周期行业研究组组长、融通中
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4月12日)、融
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7
日),现任研究部副总监、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5日起至
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由邹曦先生、陈晓生先生和鲁万峰先生共同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由陈晓生先生和鲁万峰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4日,由鲁万峰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由鲁万峰先生和周珺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2012 年1月19日起至2015 年4月27日,由周珺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 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由杨博琳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由杨博琳先生和林清源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由林清源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由林清源先生和付伟琦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4日,由付伟琦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0年2月5日起至今,由范琨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
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
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
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
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
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
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
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